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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人有什么风险:法人代持股票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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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代持人有什么风险

名义上的股东很有可能被当成替罪羊,

股份代持人有什么风险


二、代持股权有什么风险

第一:代持股权一定是有风险的。
如果你的股权让他人代持了,这个人从法律上讲,我们的股权就是名义股东的而不是实际股东的。
名义股东可以签字,对你的这些股权做一定的处分。
比如说:私自主张把你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且第三人是根据公司的净资产和你所处分的股份相对应的资金去购买的。
那么这种情况下,即使他越权待你,你也无法追回股权。
因为实名股东、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如果你认为你的财产有了损失,你可以向名义股东诉讼,要求他赔偿。
除非你能证明名义股东与购买方互相串通侵吞你的财产,才可以让他的协议无效,否则你是追不回来你这个股权的。
第二:如果你要把这个股权要回来虽然法律上市认可你这个股权是你的,但是公司的其他股东主要有一个人不同意,这个股权转不到你的名下。
第三:如果这个股权转给你的时候,这个公司已经有了很多利润了。
从一个名义股东把股权转让给实际股东,他也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
税务机关在遇到代持股权的时候,税务机关的征税按照名义股东去征税的,所有的文书下给名义股东。
但是公安机关和我们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他们是追究实际股东的刑事责任。
相关内容: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
股权即股东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
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综合来讲,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向法人投资,股知薯敬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
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
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手桥理者人选的权利;
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
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
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
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
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
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
所以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的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
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
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
被投资人的财产权主要体现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形式,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相互关系有以下几点:一、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它们都是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从总体上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但也有特殊和例外。
因为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权利机构它做出的决议决定法人必需执行。
而这些决议、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
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
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
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认可。
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
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
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国家的控制;
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公民的控制;
股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
这是古今中外不争的社会现实。
四、股权转让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
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
全部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
但股权全部转让不会搭慎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改变。
股权与合伙组织财产权的相互关系与以上情况类似。
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享有股权的投资人是财产的所有者。
股权不能离开法人财产权而单独存在,法人财产权也不能离开股权而单独存在。
股权根本不是什么债权、社员权,等等不着边际的权利。
人们之所以多年来不能正确认识股权与法人财产权,主要是人们没有看到它们产生的源头,没有研究二者内在联系。
一些人对法人的习惯认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代持股权有什么风险


三、替人代持股份有何风险

代持股份的风险:1、实际投资者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持有协议的效力,但投资收益并不等于股东收益。
投资收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投资者利益的风险:在一般股权持有关系中,实际投资者在幕后,名义股东在台前行使股东权利,名义股东很可能侵害实际投资者的利益;
3、名义股东也存在风险,如:实际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追缴的,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不能以非实际投资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相关内容: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
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
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
股权信托在证监会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多赘述。

替人代持股份有何风险


四、股权代持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基扮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那么股权代持具有哪些法律风险呢?下面我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股权代持法律风险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不能规避的法律风险      1、名义股东恶意侵犯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      由于在工商部门向外公式出来的信息上,名义股东是公司唯一合法股东。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因为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对抗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基于信任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信息与名义股东就股权发生转让或质押等法律行为,实际出资人不能以股权代持协议来对抗第三人,要求确认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无效。
      2、名义股东的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利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名义股东的财产。
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名义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名义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
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出资人不能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3、名义股东不受实际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不配合实际出资人管理控制公司      名义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按照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配合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管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实际出资人还不是公司股东,不能越过名义股东的法律障碍直接以公司股东的身份控制公司。
      当然实际控制人可以依据股权代持协议起诉名义股东,要求确认为公司股东,但诉讼周期较为漫长,而且诉讼过程中的风险亦难以全完规避。
通过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的方式规避股权代持中的法律风险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就应当签订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名义出资人为保障实际出资人的借款债权将其名下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并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
名义股东法律上持有代持股权,但该股权又被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在法律上占有并锁定代持股权。
      1、质押名义股东代持股权能够规避名义股东恶意处分股权      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后,名义股东处分代持股权的权利就受到极大的限制。
依据法律规定股权在质押期间,没有撤销质押之前股权无法完成转让登记。
如此一来,通过质押代持股权的方式就能避免名义股东在代持期间恶意转让实际出资人的股权。
      但名义股东与善意受让人之间者带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名义股东因股权质押而不能过户而向善意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2、质押名义股东代持股权能够规避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后,不能排除名义股东因自身债权人强制执行名义股东的股权而查封代持股权的执行行为。
但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设定质押的股权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在执行中首先要满足质权人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实际出资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股权质押的物权并且在事前就应当就名义股东以股权抵偿实际出资人债权作出协议并公证(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名义股东以股抵债),且名义出资人不可撤销的委托实际出资人指定的受托人办理以股抵债过户。
      3、名义股东不受实际实际出资人的控制,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股权质押权利及以股抵债成为登记股东      依据公司发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名义股东不承认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不配合实际出资人控制公司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只有通过诉讼起诉名义股东并在征得股东人数过半数的情况下,才能成为登记股东。
      但诉讼过程漫长而且其中风险难以完全避免,所以只有在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后,并且就名义股东以股权抵偿实际出资人债权作出协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名义股东以股抵债)并公证,且名义出资人不可撤销的委托实际出资人指定的受托人办理以股抵债过户(需要公证),实际出资人就可以不经过确权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或者直接向工搏嫌灶商部门申请股权过户,以避免漫长而不确定的诉讼过程。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吗      在法律上,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已经被司法解释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涉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代持法律风险


五、如何防范股份代持带来的法律风险?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禾子z1990股份代持的行为是很普遍的,股份代持之所以存在,其意义在于:某些出资人不方便或者基于其他考虑而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于是找寻一个值得信赖并愿意为自己担任名义股东的人来代持股份。
或者,为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将多名实际股东集中到一起统一由某个实体代为持有,职工持股会以及工会代持股份就是基于此种目的(这两种代持模式因被取缔而成为历史)。
信托代持也是一种股份代持,一般用于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因为有信托法的规制,因而法律地位以及法律关系均比较明确。
实际上,大量存在的是个人对个人的股份代持,这里的个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
此种股份代持在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其法律地位比较模糊,发生的争议以及纠纷也比较多。
因而,如果进行股份代持,除了选择值得信赖的名义股东(当然,委托人也应该是值得信赖的)以外,还需要了解法律对于股份代持法律关系的界定,清楚双方的风险所在,从而制定比较合适的操作方案以及合同条款。
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有关股份代持的规定是第25条至27条,具体内容附在本文之后以供参考。
一、股份代持的法律要点对该司法解释上述规定加以总结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如何防范股份代持带来的法律风险?


六、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有仿差,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以及还有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再者就是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的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可以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认为股权代持协议当然有效则是一种误解,因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如无《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如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物谈无效。
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本条仅仅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情形还有: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的;隐名股东规避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罩大碰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
根据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四)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
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
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综合上面所说的,股权代持就是属于由显名股东代持隐名股东的股权而在公司主张权益,对于此行为也是会承担相应的风险,一般对于隐名股东的权益是会很容易受到损失,因此,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候就一定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尽可能的保障到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
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


(编辑:臭脚杨幂)

参考文档

下载:《法人代持股票有什么风险.pdf》下载:《法人代持股票有什么风险.doc》更多关于《法人代持股票有什么风险》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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